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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 当前物资管理分散,纪律松弛的情况十分严重。不少地方和企业不按国家计划接受订货,不按需要安排生产,不认真执行国家订货合同,超产不按规定上交,擅自动用、自销国家统配物资,使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很难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建设受到影响,计划外的重复生产、重复建设难以控制。这种情况,现在还在继续发展。如不坚决加以制止,不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将遭到破坏,而且也会助长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和投机倒卖统配物资的犯罪活动。为了适当集中物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纠正经济领域的不良风气,必须切实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的管理。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个地方、部门和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按计划接受订货,按需要的品种规格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今年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水泥、煤炭、汽车、废钢铁等统配物资,凡是还没有按国家计划接受订货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必须在九月十五日前向国家计委补报资源。不按国家计划接受订货的企业,要相应扣减企业利润留成,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不执行国家订货合同的,要按《经济合同法》严肃处理。 二、任何地方、部门都不准擅自动用国家统配物资资源,地方分成产品的范围和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擅自动用的,要相应地扣减国家分配给他们的物资。自文到之日起,继续动用的,除扣减分配指标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企业的产品自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自销数量超过国家规定、尚未发货的,应即撤销订货合同;已经发货的,要扣减企业下年度的自销数量。 四、重点企业超产的统配产品,应按规定上交国家统一分配。一九八三年的超产统配产品的分配,除煤炭、石油已有规定外,其它统配产品,凡由国家组织超产的,应全部上交国家分配;其它超产的,上交国家百分之七十。 五、(注解: 关于林木采伐问题,现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木材留成、木材购销、木材加工中产生的小材小料价格问题,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要保护好现有森林,严禁计划外采伐和乱砍滥伐,从一九八四年起,切实执行木材计划“一本帐”的制度。不许超计划砍伐森林,不搞木材留成,林区和毗邻地区不开放木材自由市场,不搞议购议销。对少数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经国家批准,可用一部分木材搞协作换粮食等物资。林业企业和集体林区社队在采伐、造材、加工中产生的小材小料,可由各地区有计划地组织交流,但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六、企业为完成国家统配物资生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原材料、备品配件,以及运输等条件,有关部门、地方要切实负责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生产统配物资的企业用电和重点水泥厂所需水渣,分别由水电部和冶金部负责安排,优先保证供应。 七、物资供应要切实贯彻集中物力保证重点的方针,实行择优供应。各级物资部门要积极组织资源,对国家计划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指令性调拨产品生产任务的需要,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组织配套承包供应,加以保证。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外项目,对那些产品无销路、消耗高、质量差的企业,要停止或限制供应物资。 八、国家物资局对统配物资的订货、调度工作应加强管理,对现由工业部门管理的统配物资的订货、调度工作也应加强监督。 以上各项,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立即向所属企业进行传达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并由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于九月底以前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