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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内容?下面。

  新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补充

  新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共计补充了五点:①因主张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②对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③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所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同时及于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④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⑤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前四项较容易理解,关于第⑤项,笔者作如下理解:如果债务人对债务完全承认,且债权人同意转移,则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如果债务人对债务部分承认,且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该部分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则该部分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未承认的部分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提起诉讼”如何认定?

  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无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即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那么,是否当事人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的内容,“提起诉讼”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足以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权利人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时,必须明确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明确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基本的事实与理由,这样才能认定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了争议的权利,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否则,被告如在以后的诉讼中举证证明其不是前述义务人,或者举证证明其没有与原告发生过前述的争议,原告将不能主张其曾因“提起诉讼”而使诉讼时效中断,被告将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

  新规定共计补充了十种情形: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向有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另外,还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其他障碍”如何认定?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四种情形分别为: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③权利人被义务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